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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申请人的资格

子女可作为配偶签证的附申请人一同获批有效签证。但对于附申请人的条件,境外309和境内820有着最明显的区别。我们来对比一下:

 

309境外临时配偶签证
根据移民法309.311解释:对于境外309类配偶签证,附申请人需要满足“家庭成员 (Member of the family unit) ”的条件。

移民法Reg1.12条款对于“家庭成员”作出了明确定义:
对于大部分签证类别来说(难民、保护签证除外),“家庭成员”指的是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,或主申请人配偶的子女。其中:
  •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被视为家庭成员;
  • 年满18周岁但没满23周岁,并且没有组建家庭(包括订婚、结婚、事实婚姻)的子女如果在经济上仍然依附于主申请人或主申请人的配偶,仍然可以被算作家庭成员;
  • 如果子女年龄达到或超过23周岁,则无法视作家庭成员。但如果因身体或精神问题丧失劳动力,经济上完全或实质性依赖家长的情况下,可以视为家庭成员。

*移民法对“Member of the family unit”的定义

因此,对于境外申请309类配偶签证,附申请人将受到23岁的年龄限制。不仅在签证申请递交之时,同时在309类临居签证下签之时,作为附申请人的子女年龄都必须在23岁以下。除非该子女因身体或精神问题丧失劳动力,经济上完全或实质性依赖家长。



820境内临时配偶签证
根据820.311解释:对于境内820类配偶签证,附申请人可以满足“家庭成员”的条件或满足“受依靠子女”(Dependent child) 的条件。

“家庭成员”(Member of the family unit) 和“受依靠子女”(Dependent child) 最关键的区分就是后者没有任何年龄上限规定。

根据移民法中对于“受依靠子女”的相关解释: 只要孩子未满18周岁或是已满18周岁但没有组建家庭(包括订婚、结婚、事实婚姻)并且在经济上依然依附于家长,或因为身体或精神问题丧失工作能力,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是“受依靠子女”(Dependent child)。

*移民法对“Dependent child”的定义

因此,对于820类境内配偶签证的子女,只要证明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是依赖于申请人的经济支持(如学费,食物,住宿等),那么即使子女年龄已经超过23岁,依然可能以作为附申请人获得签证。但是在准备材料方面,需要注意很多细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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